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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2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21年7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2021年6月2日,李克强总理在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部署持续一体推进“放管服”改革,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为确保会议确定的重点任务落到实处,现制定如下分工方案。
一、直面市场主体需求,创新实施宏观政策和深化“放管服”改革
(一)继续围绕市场主体关切,科学精准实施宏观政策,落实好常态化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和货币政策直达工具,并强化全链条监控。(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税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完善常态化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强化对资金分配、使用的跟踪监控,确保基层合规、高效使用直达资金。(财政部牵头,审计署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建立税费优惠政策与征管操作办法同步发布、同步解读工作机制,及时调整优化征管信息系统功能,确保政策红利惠及市场主体。(税务总局负责)
3.督促指导银行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与企业自主协商延期还本付息,加大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发放力度,监测延期贷款到期偿还情况,加强风险防范。(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充分调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在水、电、气、热、交通、电信等基础设施方面增加供给,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为市场主体经营发展创造好的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明确水、电、气、热、通信、有线电视等接入标准,简化接入审批流程,公开服务内容、资费标准等信息,加快推进报装、查询、缴费等业务全程网办。2021年11月底前组织开展相关公用事业行业收费专项检查,规范收费行为。(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优化办电服务,2021年底前实现城市地区用电报装容量160千瓦及以下、农村地区100千瓦及以下的小微企业用电报装“零投资”,将实行“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服务的低压非居民用户全过程办电时间压减至20个工作日以内。修订《供电营业规则》,研究取消电费保证金,减轻企业用电负担。(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3.优化宽带接入和安装服务,对物业指定代理商、限制用户选择运营商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项整治。重点整治基础电信企业通过擅自添加业务限制用户携号转网等违规行为,推动实现携号转网异地办、网上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好基本民生,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重点加强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基本住房等保障,完善失业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基本权益保障等制度,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织密织牢社会保障“安全网”。(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建立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机制,及时发现需要救助的低收入人口并纳入救助帮扶范围。优化最低生活保障审核流程,完善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简化认定程序,确保相关人员及时获得救助,同时加强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提高管理和服务质量。(民政部牵头,中国残联等相关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2021年底前制定出台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有关意见,并开展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制定出台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办法,优化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程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供给,规范发展长租房市场,降低租赁住房税费负担,尽最大努力帮助新市民、青年人等缓解住房困难。(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重视企业合理诉求,加强帮扶支持,让市场主体安心发展、更好发展。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加大政策宣介力度,优化政策落地机制,用好现代信息技术,努力使“人找政策”变为“政策找人”,推动惠企政策应享尽享、快速兑现。(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负责)
具体措施:
1.运用大数据手段,主动甄别符合享受税费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精准推送税费政策信息,编制发布税费优惠政策指引,便利纳税人缴费人申请。(税务总局负责)
2.健全企业合理诉求解决机制,完善问题受理、协同办理、结果反馈等流程,杜绝投诉无门、推诿扯皮现象,有效解决企业面临的实际困难问题。(各地区负责)
二、着力打造市场化营商环境
(五)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着力推进涉企审批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抓紧编制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着力推进照后减证并证,让市场主体尤其是制造业、一般服务业市场主体准入更便捷。动态优化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进一步降低就业创业门槛。(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设定审查机制,完善行政许可设定标准和论证程序,对新设许可等行政管理措施从严审查把关,创新完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式,并加强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国务院办公厅负责)
2.编制公布中央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组织编制县级以上地方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将全部行政许可事项纳入清单管理,逐项明确设定依据、实施机关、许可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申请材料、有效期限、收费等要素。制定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有关办法,明确清单编制、管理、实施和监督的基本规则,严肃清理清单之外违规实施的变相许可。(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3.在全国范围内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国务院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司法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4.2021年底前修订出台《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1年版)》,选择符合条件的地区开展放宽市场准入试点,研究市场准入效能评估标准并探索开展综合评估,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对隐性壁垒的投诉渠道和处理回应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负责)
5.2021年9月底前修订公布新版国家职业资格目录。针对部分风险可控的准入类职业资格,降低或取消考试工作年限要求。深化职业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健全完善职业技能等级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部门衔接,扩大简易注销范围,使市场主体退出更顺畅,促进市场新陈代谢。(市场监管总局牵头,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将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拓展至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各类市场主体(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将公示时间由45天压减为20天。建立简易注销登记容错机制,优化注销平台功能,对部分存在轻微异常状态的市场主体,待其异常状态消失后允许再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完善《企业注销指引》,解决企业注销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为企业提供更加规范的行政指导。(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扩大跨省税务迁移改革试点,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由迁出地税务机关将企业相关信息推送至迁入地税务机关,企业可继承原有的纳税信用级别等资质信息、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等权益信息,进一步提升跨省税务迁移便利化水平。(税务总局及相关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深化投资建设领域审批制度改革,精简整合审批流程,推行多规合一、多图联审、联合验收等做法,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推行告知承诺制,让项目早落地、早投产。(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2021年底前研究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审批管理制度性文件,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督管理机制,提升审批服务效能。(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2021年10月底前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体外循环”、“隐性审批”专项治理,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前提下,进一步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涉及的行政许可、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事项,以及不必要的专家审查、会议审查、征求意见、现场踏勘等环节。(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各相关审批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避免企业重复填报、部门重复核验。(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着力完善政策、消除障碍、搭建平台,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注重运用税收优惠等普惠性政策激励企业研发创新。加大对“双创”的支持力度,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聚众智汇众力,提高创新效率。(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进一步简化研发支出辅助账,优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等程序和手续,便利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税务总局、科技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建立完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等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链条,构建从孵化培育、成长扶持到壮大的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符合中小企业轻资产、重智力等特征的金融产品,并完善相应信贷管理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银保监会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3.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筛选高校院所质量较高、具备市场前景的专利,发现潜在许可实施对象,利用专利开放许可等机制,提高专利转移转化效率,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
4.加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配套规定,制定公布人类遗传资源行政许可和备案的范围、标准、条件、程序等,在确保有效监管前提下,提升人类遗传资源领域政务服务质量和效率,推行网上申报和备案服务,对需要补正的材料一次性告知,便利企业查询审批进度及结果,为企业开展研发创新提供有利条件。(科技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对包括国企、民企、外企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进行规范治理,清理纠正地方保护、行业垄断、市场分割等不公平做法。(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全覆盖,强化制度刚性约束,查处限制交易、阻碍商品和要素在地区间自由流通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依法查处企业低价倾销、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加大对仿冒混淆、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平台企业垄断案件,围绕医药、公用事业、建材、教育培训等重点民生领域开展反垄断执法,切实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纵深推进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完善电子招标投标制度规则、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推进各地区、各部门评标专家资源共享,推动数字证书(CA)全国互认,提升招标投标透明度和规范性。畅通招标投标异议、投诉渠道,清理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设置的注册资本金、设立分支机构、特定行政区域、行业奖项等不合理投标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坚持把“放”和“管”统一起来,把有效监管作为简政放权的必要保障。健全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式,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跨部门综合监管、“互联网+监管”和信用风险分类监管,提高监管的精准性有效性。(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推动全面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管协调机制,改进完善监管方式,切实提高监管效能。(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组织对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情况进行“回头看”,分析查找存在的风险隐患和监管漏洞,完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3.2021年底前制定出台在市场监管领域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有关意见,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等结合,进一步提升监管精准性。(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4.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明确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完善监管机制和方式,打破部门界限,形成监管合力。(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5.完善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功能,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监管数据归集与治理,强化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动态管理,明确风险预警协同处置工作流程,研究制定关于加快构建全国一体化在线监管平台的文件。(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6.依法依规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发布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确保过惩相当。(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牵头,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7.修订《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大对违法互联网广告的惩治力度。研究制定平台交易规则、直播电子商务标准等,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健康发展。(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对涉及安全生产、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等领域和事项,切实把好每一道关口,确保质量和安全。(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加大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力度,对指定认证机构开展全覆盖检查,对儿童用品、家电、电子电器等重点领域的获证产品开展认证有效性抽查,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分析,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督促各地做好隐患排查及整改。加大对持证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抽查力度,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社会公开。(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快制定药品经营、药品网络销售以及化妆品生产经营等监督管理办法,强化质量监管,提升监管效能。推进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在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中的全链条应用,加强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管,严厉查处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违法违规行为。(国家药监局、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4.组织开展安全评价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坚决打击安全评价机构、从业人员、评审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坚守安全生产底线。依法督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落实主体责任,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严厉打击消防技术服务弄虚作假行为。(应急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5.制定出台《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配套实施文件和相关规范标准,采取日常检查、现场检查、飞行检查、联合检查等多种手段,加强医保基金监管。(国家医保局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继续推进省内通办、跨省通办,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用好政务服务平台,推动电子证照扩大应用和全国互通互认,实现更多政务服务网上办、掌上办、一次办。(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具体措施:
1.2021年底前研究制定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运行标准化、服务供给规范化、企业和群众办事便利化。(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2021年底前实现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和结算、社保卡申领、户口迁移等74项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完善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跨省通办”服务专区,规范省际“点对点”跨省通办。(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3.2021年底前研究制定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事项集成改革的政策文件,推动实现套餐式、主题式集成服务事项同标准、无差别办理。2022年底前研究制定政务服务事项集成服务相关标准。(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4.2021年11月底前制定出台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动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文件。(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5.优化部分高频事项服务,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并申报,2021年底前基本实现企业办税缴费事项网上办理、个人办税缴费事项掌上办理。在试点基础上,2022年底前在全国全面推行机动车驾驶证电子化。(公安部、税务总局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把企业和群众的“关键小事”当作政府的“心头大事”来办,着力破解异地就医报销难、车检难、公证难等问题,实现企业常规信息“最多报一次”,分类完成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归并,用制度和技术的办法,让市场主体和群众依规办事不求人。(国务院办公厅、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加快推进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优化,2021年底前按要求分级分类完成热线归并。(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制定出台关于优化车辆检测的政策文件,规范提升车辆检测站服务,优化检测流程和材料,减少群众车检排队等候时间。增加车检服务供给,探索允许具备资质、信用良好的汽车品牌服务企业提供非营运小型车辆维修、保养、检测“一站式”服务,加强对伪造检测结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查处。推动检测机构公示服务项目、内容和价格,加大对检测机构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等行为的监管和查处力度。(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3.优化公证服务,规范和精简公证证明材料,全面推行公证证明材料清单管理,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推进人口基本信息、婚姻、收养、不动产登记等办理公证所需数据共享和在线查询核验,实现更多高频公证服务事项“一网通办”。推动降低偏高的公证事项收费标准。(司法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4.着力缓解异地就医报销难问题,2021年底前实现各省份60%以上的县至少有1家普通门诊费用跨省联网医疗机构,各统筹地区基本实现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对于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等5个群众需求大、各地普遍开展的门诊慢特病,每个省份至少有1个统筹地区实现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国家医保局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5.对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审核,梳理发布中央层面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督促指导各地抓紧发布本地区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行政机关办理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不得索要清单之外的证明。(司法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着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十四)建立健全营商环境法规体系,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进一步落实到位,推动做好营商环境方面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工作,将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当前要重点抓好行政审批、行政收费、政务服务、数据安全共享等领域法规建设。(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财政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持续抓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贯彻落实,抓紧制定完善配套措施,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2.研究制定优化政务服务方面的行政法规,为推进政务服务持续优化提供法治保障。(国务院办公厅、司法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全面保护各类产权,严格执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着力解决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等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2021年底前推动健全涉产权冤错案件依法甄别纠正常态化机制、涉政府产权纠纷问题治理长效机制,持续加强产权执法司法平等保护。(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建立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监管长效机制,加大对无资质开展专利代理行为的打击力度。制定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统一行政执法标准。推进商标信息与企业名称信息联通,打击恶意将企业名称或字号抢注为商标、囤积商标和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3.修订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发布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指南,引导和支持企业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
(十六)政府要带头守信践诺,梳理政府对企业依法依规作出的承诺事项,未如期履行承诺的要限期解决,因政府失信导致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要依法赔偿,绝不能“新官不理旧账”。(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研究进一步健全政务诚信长效机制,督促地方各级政府严格履行依法依规作出的承诺事项,重点治理政府失信行为。(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2.健全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制定出台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办法,完善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登记(投诉)平台功能,健全企业投诉受理、办理和反馈机制。(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抓紧研究规范行政裁量权,纠正执法不严、简单粗暴、畸轻畸重等行为,提高执法水平。从源头上清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凡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设定的罚款事项,一律取消。(司法部、财政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全面梳理现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设定的罚款事项,取消或调整不合理罚款事项。各地区要组织清理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的不合理罚款事项。(司法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检查,严肃查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乱摊派等问题。(财政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3.研究起草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加强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2021年底前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推动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加快明确执法裁量基准。(司法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4.2021年底前制定出台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的意见,进一步优化执法方式,督促指导地方通过实行分类监管、差异化监管,科学配置执法资源,提高执法效能。(生态环境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5.进一步畅通企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渠道,提高审查涉企行政复议案件的规范性和透明度,严格依法纠正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司法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着力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
(十八)加强与相关国际通行规则对接,以签署加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为契机,在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知识产权保护、电子商务、政府采购等方面实行更高标准规则。更好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引领作用,在制度型开放上迈出更大步伐。维护好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2021年底前研究制定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有关文件,推动投资、贸易、金融、创新等领域与国际规则更加深入对接。(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2021年底前研究制定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有关文件。(商务部牵头,相关单位及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3.更大范围开展“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国际互认,推进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重要贸易国家、RCEP成员国及中东欧国家的AEO互认。加强与RCEP成员国的动植物疫情信息共享,探索认可RCEP成员国间动植物检疫措施的等效性。(海关总署牵头,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健全外商投资促进和服务体系,全面落实外商投资法和相关配套法规,完善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保障外资企业依法平等进入已经开放的领域。建立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引才用才制度,为高层次外国人才来华创业创新提供便利。(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外交部、科技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移民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严格执行外商投资法及配套法规,继续清理与外商投资法不符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进一步缩减和完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清单之外不得设限,便利外资企业准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进一步优化外贸发展环境,继续推动降低外贸企业营商成本,清理规范口岸收费,深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推动国际物流畅通。(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深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2021年底前,除涉密等特殊情况外,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统一通过“单一窗口”受理,逐步实现监管证件电子签发、自助打印。推行“互联网+稽核查”,2021年底前实现网上送达法律文书、提交资料、视频磋商及在线核验等,提高稽核查工作效率。(海关总署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复制推广“一站式阳光价格”服务模式,推动船公司、口岸经营单位等规范简化收费项目,明确收费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提高海运口岸收费透明度。推动建立海运口岸收费成本调查和监审制度。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进度,2021年底前将正常出口退税业务平均办理时间压减至7个工作日以内。(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广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实现集团内企业间保税料件及设备自由流转,简化业务办理手续,减少企业资金占用,提高企业运营效率。(海关总署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加强对中小外贸企业的信贷、保险等支持。推动发展海外仓,加快相关标准与国际先进对标,助力企业更好开拓国际市场。(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督促引导金融机构完善内部激励约束机制,强化技术手段运用,加大对小微外贸企业等无还本续贷、信用贷款、首贷等支持力度,推广随借随还贷款。(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鼓励银行保险机构深化合作,有序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支持银行机构在依法依规获取企业进出口通关、外汇收支、税款缴纳等信息基础上,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对中小外贸企业历史贸易记录和应收账款的真实性等进行评估,在有效管控风险前提下创新产品服务,更好满足企业融资需求。(银保监会、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外汇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3.支持企业新建一批海外仓,研究制定海外仓建设、运营等方面标准,更好服务外贸企业经营发展。(商务部负责)
五、进一步增强责任感,攻坚克难,推动改革举措落地见效
(二十二)强化改革担当,从党和国家事业大局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勇于破除局部利益、部门利益,敢于“啃硬骨头”,为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办实事解难题。(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二十三)加强改革统筹谋划,持续一体推进“放管服”改革,放掉该放的,管好该管的,切实履行好政府服务职能,提升改革综合效能。(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二十四)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指导和督促,及时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对锐意改革的地区和单位表扬激励,对改革推进迟缓、政策不落实的及时督促整改;地方和基层要继续结合实际主动探索,自主地改,种好改革“试验田”。(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具体措施:
鼓励支持地方结合实际开展差异化探索,在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先行先试,打造更多营商环境“单项冠军”。加快设立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形成更多可在全国复制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带动全国营商环境不断优化。(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规范营商环境评价,以市场主体和群众的实际感受作为主要评价依据,力戒形式主义,防止增加地方和市场主体负担。(相关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将优化营商环境作为转变政府职能的一项重要任务,明确统筹推进“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牵头部门,强化队伍建设,抓好各项改革任务落地。各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抓实抓细相关改革,加强对地方的指导支持,形成改革合力。国务院办公厅要牵头推进“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加强督促协调和业务指导,及时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推动改革取得更大实效。各地区、各部门的贯彻落实情况,年底前书面报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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